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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 05- 06 09: 12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合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合江县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合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非税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泸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泸市府函〔2020〕1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正文部分(共13条),主要明确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征收对象。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征收对象是中心城区、各镇(街道)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明确征收标准。中心城区范围内(除工矿、仓储用地)的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建筑面积35元/㎡的标准缴纳配套费;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以及园区范围内、中心城区范围以外的建制镇,建设各类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建筑面积15元/㎡的标准缴纳配套费。

三是明确征收时间节点。建设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

四是明确征收单位。除县委、县政府文件规定或批复同意的配套费征收事权下放的区域外,其余区域属于县级征收,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征收管理。

五是明确申请配套费减免的审批程序。需减免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基本情况后,行政主管部门再转报配套费领导小组申请减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配套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减免事项,并将研究结果报配套费领导小组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不能确定减免的项目,提交配套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原则上半年研究一次。建设项目减、免审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审议结果。     

六是明确配套费的用途。配套费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七是明确配套费监督机构。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依照相关规定对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审计。

八是明确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管理办法自2024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附件部分。

《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明确了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11种可减免配套费的项目以及其他有权机关规定可以减免配套费的项目(仅限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

三、实施时间

《合江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自2024年4月24日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来源: 合江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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