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江县普惠托育试点工作方案》(合府办规〔2023〕3号)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合江县普惠托育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合江县普惠托育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普惠托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2〕3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2〕9号)文件精神,推进普惠托育试点各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科学引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市第九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国家、省、市关于开展普惠托育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确立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解决群众所需,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泸州市普惠托育试点工作方案》《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的通知》相关任务部署,到2023年底,全县普惠托育服务政策措施、标准规范、服务供给体系初步建立,托位总数达1900个,每千人口托位数达2.81个。到2025年,全县普惠托育服务政策措施、标准规范、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健全,托位总数达3065个,每千人口托位数达4.5个,普惠托位占比达50%,全县建成一星级托育机构1个,二、三星级托育机构1个,建成四、五星级托育机构1个,普惠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资源整合,建立五种普惠托育模式。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园区、幼儿园和社区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普惠托育机构,扩大普惠性托位有效供给。
1.幼儿园普惠托育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充分利用幼儿园空余学位资源,采取开办托班等方式,招收3岁以下的婴幼儿。
2.企业普惠托育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普惠托育,为企业职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福利性托育服务,空余托位向社会开放。
3.事业普惠托育模式。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为主体,采取公办自营、公办民营等方式举办普惠托育服务。为单位职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福利性托育服务,空余托位向社会开放。
4.社区普惠托育模式。支持社区利用闲置房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托育机构合作方式举办普惠托育服务,为社区育龄居民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托育服务。
5.园区普惠托育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园区企业采取自建、联建、购买服务等方式举办普惠托育服务,为园区职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福利性托育服务,空余托位向社会开放。
(二)加强政策支撑,支持托育行业加快发展。
一是建立县级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县财政安排300万元建立普惠托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普惠托育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方面。其中:对获取省级托位补助项目的普惠托育机构给予5000元/托位标准的建设补助;对达到硬件、软件设施要求的普惠托育机构实际招托人数参照市上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给予运营补助;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标准落实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
二是落实其他优惠政策。对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给予“居民生活价格”优惠。对租用国有资产性质场地的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租金减免优惠。将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对托育机构提供的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婴幼儿1000元/月标准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三)加强人才培养,提升普惠托育服务能力。
一是专家指导。县妇幼保健院成立县优生优育托育指导中心,切实加强对县域内托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网格化包保指导”机制,妇幼保健院引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中心)卫生院对辖区内托育机构进行全覆盖“一对一”结对服务,对婴幼儿开展医疗救治、预防保健、中医辨识、营养膳食等专业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是人才培养。探索政、医、企、校“四方协同”的人才培养模式。鼓励有意愿的初高中毕业生到开设有婴幼儿护理辅修等专业的学校就读。鼓励在合江的职业院校探索开设育婴保育专业,为托育事业长足发展培养充足的专业人才。
三是常态培训。各托育机构要建立“岗前培训”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保育人员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加强保育人员法治教育,强化法治意识,规范保育行为,促进托育机构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四)严格要求,建设“规范性”标准。
一是规范设置标准。托育机构应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及相关要求,每托位室内使用面积不少于5㎡、室外不少于2㎡。单个托育机构托位规模不超过150个。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个月—1岁)、托小班(1—2岁)、托大班(2—3岁),每班招托人数分别不超过10人、15人、20人,保育比分别不低于1:3、1:5、1:7。托育机构场地、房屋、家具、用具、玩具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二是规范登记备案标准。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在县委编办申请审批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在县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在县市场监管局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原则上应包含“托育”字样。托育机构登记后,统一在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对未备案的托育机构实行报告制,托育机构在登记部门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到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三是规范人员标准。托育机构应按规定配备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相应管理经验且培训合格。保育人员应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原则上应取得育婴员、保育员、护士、医师、幼儿教师资格证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接受过婴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保安人员应取得《保安员证》且由合规保安公司派驻。
(五)强化监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相关部门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县卫生健康局、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信息联动,实行登记备案动态管理;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合江县普惠托育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经办股室,落实专人负责,有力推动我县普惠托育试点工作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按照目标任务,统筹推进辖区普惠托育试点各项工作。卫生健康局要落实行业主管责任,牵头推进普惠托育试点各项工作。县委编办、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局、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协作配合,推进普惠托育试点各项工作。
(三)强化示范推动。各镇(街道)按照“先易后难、示范引领”思路,鼓励有条件、有积极性的机构先行先试,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托育机构,深化拓展多种普惠托育模式,不断完善普惠托育试点方法和路径。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镇(街道)、县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大托育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托育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本方案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附件:1.合江县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建设目标任务清单
2.合江县普惠托育试点工作责任清单
3.合江县“十四五”时期优质服务托育机构建设任务清单
附件1
合江县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建设目标任务清单 | |||||||||
镇(街道) | 七普常住人口(人)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
常住人口(人) | 托位数(个) | 常住人口(人) | 托位数(个) | 常住人口(人) | 托位数(个) | 常住人口(人) | 托位数(个) | ||
符阳街道 | 165495 | —— | 570 | —— | 590 | —— | 710 | —— | 865 |
临港街道 | 54273 | —— | 30 | —— | 60 | —— | 90 | —— | 150 |
大桥镇 | 55783 | —— | 70 | —— | 90 | —— | 130 | —— | 190 |
白米镇 | 25245 | —— | 60 | —— | 70 | —— | 90 | —— | 110 |
榕山镇 | 11902 | —— | 30 | —— | 40 | —— | 50 | —— | 60 |
荔江镇 | 36788 | —— | 60 | —— | 80 | —— | 110 | —— | 150 |
凤鸣镇 | 21864 | —— | 40 | —— | 50 | —— | 70 | —— | 90 |
车辋镇 | 13538 | —— | 40 | —— | 50 | —— | 60 | —— | 70 |
白沙镇 | 33513 | —— | 40 | —— | 60 | —— | 80 | —— | 110 |
望龙镇 | 21113 | —— | 70 | —— | 80 | —— | 100 | —— | 120 |
神臂城镇 | 13059 | —— | 40 | —— | 50 | —— | 60 | —— | 70 |
九支镇 | 55393 | —— | 90 | —— | 110 | —— | 150 | —— | 190 |
先市镇 | 29853 | —— | 70 | —— | 80 | —— | 100 | —— | 130 |
法王寺镇 | 18292 | —— | 40 | —— | 50 | —— | 70 | —— | 90 |
尧坝镇 | 18613 | —— | 70 | —— | 80 | —— | 90 | —— | 110 |
真龙镇 | 11461 | —— | 30 | —— | 40 | —— | 50 | —— | 60 |
福宝镇 | 22061 | —— | 40 | —— | 60 | —— | 80 | —— | 100 |
白鹿镇 | 24145 | —— | 40 | —— | 60 | —— | 80 | —— | 110 |
先滩镇 | 20017 | —— | 70 | —— | 80 | —— | 90 | —— | 110 |
石龙镇 | 19416 | —— | 70 | —— | 80 | —— | 90 | —— | 110 |
甘雨镇 | 17580 | —— | 30 | —— | 40 | —— | 50 | —— | 70 |
合江县 | 689404 | —— | 1600 | —— | 1900 | —— | 2400 | —— | 3065 |
附件2
合江县普惠托育试点工作责任清单
序号 | 工作职责 | 具体事项 | 责任单位 (排在首位为牵头责任单位) |
1 | 负责审批登记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 | 县委编办 | |
2 | 定期对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按照职责分工 进行综合考核。 | 县委目督办及县级相关部门 | |
3 | 1.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2.落实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 3.在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基础上,指导普惠育服务收费定价。 4.加强儿童友好型城市和社区建设,打造具有示范意义的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 | 根据川办发〔2021〕57号文件精神,落实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居民价格”政策和建立普惠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指导价。 |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妇联,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
牵头编制合江县“一老一小”解决方案。 | |||
负责普惠托育项目的申报、实施、监督工作。 | |||
积极对接省市,争取儿童友好型城市和社区建设资金投入。 | |||
4 | 1.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2.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等深度应用,促进托育用品制造数字化转型,鼓励共建托育产业合作园。 | 有条件的园区管委会推广建立普惠托育机构。 | 合江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经济商务科技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
5 | 建立“政医企校四方协同、职前职后四位一体”人才培养平台,探索“订单培养”方式,鼓励其他职业学校结合实际积极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与托育机构共建学生实训、实习基地。 | 开展幼儿园托班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 | 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合江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 |
支持在合高校、职业院校积极探索与托育机构管理部门和托育机构通过“订单培养”方式共同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 支持在合高校、职业院校与托育机构共建学生实训、实习基地。 | |||
6 | 1.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内部治安防范,全面配备监控、报警系统和安保器材,配齐由保安公司配备有资质的保安人员。 2.督促幼儿照护服务场所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 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活动。 | 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合江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 |
严防“一老一小”领域非法集资,开展专项排查。 | |||
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内部治安防范,全面配备监控、报警系统和安保器材,配齐由保安公司配备有资质的保安人员。督促幼儿照护服务场所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 |||
7 | 1.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2.支持社区托育机构“一证多点”,就近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 | 支持在有条件的社区,共同开展全日托、半日托、即时托等普惠托育试点。 |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合江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 |
开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工作。 | |||
8 | 负责对普惠托育政策进行法制审查。 | 县司法局 | |
9 | 充分利用已纳入年初预算的财政资金和已制定的政策法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 县财政安排300万元建立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新建和改建的一次性补助、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普惠托育机构人员考取认证资格证书一次性补助等补助费。 | 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合江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 |
10 | 负责将托育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把育婴员、保育员、托育师等托育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 | 组织开展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
11 | 1.强化普惠托育机构用地保障,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非营利性普惠托育机构拟用地计划。 2.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的方式予以保障。 3.探索在居住用地出让时,将配套建设规划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要求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4.挖掘社区空余场所或共有用房,支持地方疏解腾退资源优先改造用于社区托育服务。 | 负责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
负责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 |||
允许企业利用现有闲置的教育、医疗、福利、商服等资产,在符合相关卫生、防护等要求的情况下进行改造建设,用于发展托育服务机构。 | |||
12 | 1.负责根据规划方案建设托育服务项目,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2.负责依法做好婴幼儿照护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强化对婴幼儿照护建筑工程在施工图联合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 3.对后期改造的婴幼儿照护场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 引导房地产项目开发充分考虑育幼需求。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
优化街区路网结构,普及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稳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住宅电梯增设。 | |||
13 | 负责全县托育服务宣传,促进普惠托育服务行业推广。 | 广播“村村通”形式进行宣传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14 | 1.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2.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备案工作和有关业务衔接。 3.负责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开展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4.负责新生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要求,做好新生儿家庭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预防接种等服务。 5.牵头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登记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机构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 建立合江县优生优育托育服务专家库。 | 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统计局、县妇联等有关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
探索构建托育服务统计指标体系。 | |||
加强母婴设施配套,在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普遍设置专席及绿色通道。 | |||
落实托育服务政策、实施备案登记工作,开展行业综合评估,组织健康保育等培训。 | |||
建立“一对一”“多对一”婴幼儿专家与托育服务机构结对照护服务平台。 | |||
15 | 负责监督指导托育机构燃气、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6 | 负责挖掘国有企业空余场所或共用房,动态掌握国有企业闲置资产,支持指导国有企业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 支持有条件的国企试点建立普惠性托育机构。 | 县财政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合江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 |
支持国企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减免租金等方式,以公办民营等形式开办普惠托育机构。 | |||
17 | 1.为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 登记提供便利服务,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与卫健部门实现共享。 2.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监管,确保质量安全。 | 组织开展对托育服务机构食品安全、卫生监督检查。 | 县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
开展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工作。 | |||
18 | 1.对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给予“居民生活价格”优惠。对租用国有资产性质场地的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租金减免优惠。将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 2.按照国家规定宣传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托育机构提供的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4.对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婴幼儿1000元/月标准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 按政策对托育服务机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 县税务局 |
19 | 积极支持落实相关金融和保险支持政策。 |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托育特色信贷产品,探索提供优惠利率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及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 | 县金融服务中心、县发展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 |
20 | 1.负责推动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职工之家建设和企业提升职工生活品质工作,鼓励已建会且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工作,指导落实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子女托管托育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的相关政策。 2.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政策宣传,积极发挥工会组织沟通协调作用,引导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四期”保护,加强女职工休息哺乳室建设。各用人单位工会做好职工家庭情况摸底,并根据需求做好母婴设施建设。 | 督促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 | 县总工会,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合江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 |
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产假、育儿假和男职工护理假。 | |||
21 | 1.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2.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 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健康保健、科学养育等宣传教育活动。与妇幼保健机构、托育服务机构共同开展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 团县委、县妇联,县总工会、县卫生健康局 |
22 | 采取自建、联建、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园区职工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空余托位可向社会开放。 | 合江临港工业园区管委会 | |
23 | 1.建立“网格化包保指导”机制,引领指导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中心)卫生院对辖区内托育机进行全覆盖“一对一”结对服务,对婴幼儿开展医疗救治、预防保健中医辨识、营养膳食等专业服务。 2.制定合江县托育质控指标,定期开展学术交流、培训和课题研究,不断提升托育服务专业能力、强化运营管理。 3.开设家长课堂和科学育儿知识讲座,促进家庭提升科学育儿的意识和能力,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照护知识、技能咨询和培训,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和健康成长。 | 县优生优育托育指导中心 | |
24 | 1.负责组织开展行业、专业调查研究,协助制定优育优教事业、托育服务行业政策、规划计划和行业标准。 2.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进行行业指导,参与普惠托育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推动规范化发展,促进行业自律。 | 县优生优育托育指导中心 |
附件3
合江县“十四五”时期优质服务托育机构建设任务清单
县、街道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
小计 | 一星级 | 二、三 星级 | 四、五 星级 | 小计 | 一星级 | 二、三 星级 | 四、五 星级 | 小计 | 一星级 | 二、三 星级 | 四、五 星级 | 小计 | 一星级 | 二、三 星级 | 四、五 星级 | |
合江县 | 3 | 1 | 1 | 1 | 3 | 1 | 1 | 1 | 3 | 1 | 1 | 1 | 3 | 1 | 1 | 1 |
符阳街道 | 3 | 1 | 1 | 1 | 3 | 1 | 1 | 1 | 3 | 1 | 1 | 1 | 3 | 1 | 1 | 1 |
备注:根据《关于做好四川省优质服务托育机构评审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川卫办人口家庭便函〔2022〕12号)进行建设评定。